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关于“农村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2月7日回应,“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
早前消息
此前的11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广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涉及范围:
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的用地
《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9个方面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主要涉及9个方面内容(截选其中7条):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宅基地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
2、引导村民合理选址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或国土空间**和村庄**,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3、全额保障计划指标
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先用后报、先使用后核销,年底实报实销。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4、落实建新拆旧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实施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5、加强**保障
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和村庄**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和村庄**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并更新数据库。对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在禁止建设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调整修改**。
6、实施分类管控
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的,严格依据村庄**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管控办法或村庄**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和村庄**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许可的依据。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和城乡**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各地应抓紧完善**许可相关制度。
7、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许可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严格执法监察,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该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人强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中提及的“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规定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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