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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前全面推行!广西农村住宅建设要经审批许可

来源:广西头条NEWS 反馈/举报 2021年05月21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管理)。

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房审批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扛起主导责任,组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能接转、业务衔接、审批授权、指导培训等工作,保障农房审批管理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实人员力量,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确保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要求,把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道关。

加快农房审批管理授权交接

《通知》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尽快承接起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协调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帮助农业农村部门熟悉政策、掌握审批业务。

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事项以及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许可证审批核发、带图报建、按图验收等工作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资料、图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加强对乡(镇)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此外,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打造1个乡镇服务中心示范点,梳理和规范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并上墙公布,为本县以点带面加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示范样板。

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许可制度

《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村庄**,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和村庄**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要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许可制度。

已批复“多规合一”村庄**的,严格依据村庄**实施管理;

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的,各县应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办法或村庄**设计通则,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许可的依据;

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办法或村庄**设计通则的,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做好衔接,并在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对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

同时,要统筹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这些费用

《通知》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各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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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责任编辑:吴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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