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助力乡村振兴,近日,我区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政府牵头建设,保持服务“三农”的公益性质。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据悉,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实行“五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督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转交易规则、统**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和分级办理业务。根据《办法》,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入市流转交易。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金融”“融资”“信贷”“贷款”“担保”“投资”“众筹”等字样,也不能直接开展上述业务或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主要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标的规模、价值较小的可在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畅通流转交易渠道,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产权在更高层次的市场开展交易,受理起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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