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训深刻:重要证件一定要收好;相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严加审核
拿别人证件冒名抵押借款
司机阿刘在柳江县拉堡镇有一栋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房子办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都放在家里。
去年8月29日,一个男子到柳江县房管所申请换发新房产证,他出示了阿刘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房管所审核这些材料后,为他换发了新证。一周后,这个自称阿刘的人,以阿刘的名义与阿凡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和阿凡到房管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直到今年4月初,阿刘才发现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不见了!他立即去柳江县房管所查询,发现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担保,向阿凡借款12万元,月利息3600元!
阿刘就向派出所报案,并和阿凡联系,希望通过友好途径解决,但阿凡拒绝了。于是阿刘**到柳江县法院,要求确认阿凡与假阿刘签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冒名合同无效
庭审中阿凡也承认:当时签合同的人不是阿刘,打官司前阿凡从没见过阿刘。
阿刘说,从抵押登记的文书来看,所有的“阿刘”和手印都不是自己所为,身份证上的相片也不是自己的,全是伪造的!
阿凡可不管这些:“我有转款证明,证明阿刘确实收到我的借款。他讲他房产证不见,但没说明为什么不见。现在单单以身份证不符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合理!这个官司包含多个法律关系,有民事、行政行为,还牵涉到诈骗,应按先刑后民原则来解决。”
房管所也为自己辩解:“我们是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义务是审查抵押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审查了抵押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登记申请书的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提交的身份证与房产档案的身份证姓名、号码一致。”也就是说,假阿刘出示的房产证是真的,符合办理抵押登记要求的条件。抵押借款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法律文书,房管所无
**还是法院说了算:《抵押借款合同》中的“阿刘”不是真阿刘,借款人假阿刘至今下落不明;这个官司属于他人未征得阿刘同意,冒用其名义签合同,违反签订合同须诚实信用、自愿合法的原则。所以柳江县法院一审判决阿凡和“阿刘”签订的合同无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重要证件一定要收好;经常和证件打交道的部门、企业也得小心,要仔细审查,以免有人伪造证件干坏事。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梁建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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