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南宁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3月14日,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获悉,该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关于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的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覆盖范围:
自愿缴存人员范围更宽泛
自由职业者也可自愿缴存
据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也越来越多,但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规定了只限于中国国籍的在职职工,使得一部分不在政策覆盖范围的群体,比如港澳台同胞、海外引进人才、灵活就业人员等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当下广西创优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帮助更多的市民安居乐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中心将积极推动个人自愿缴存工作。
据了解,制定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目的在于帮助《条例》未覆盖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惠。因此,《实施办法》在设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上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在缴存年龄上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
两种模式并用运营
有利于完善缴存办理自助一体化
根据《管理办法》,提出了两种模式并用的运营模式,一是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办(缴存人持申请材料至委托银行柜台办理开户、缴存、使用等业务)。这种办理模式在目前管理中心人员严重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是当下***选择。
但随着自愿缴存业务的发展及从方便缴存人的角度出发,仅是委托银行进行柜面业务操作无论工作效率还是缴存人的体验度都仍显不足。于是,采用了第二种模式来辅助**种模式,即:通过管理中心个人网厅办理缴存、使用业务(在委托银行柜台签缴存协议后,可自行通过个人网厅进行汇缴、部分提取及贷款预审等)。
据悉,这两种模式的并行运用,有利于政策实施,同时也为将来自愿缴存办理完全自助化提供一个摸索过渡期,符合住建部对各地管理中心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专户设立: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
确保资源缴存人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自愿缴存归集专户,下设各缴存人公积金帐户。为确保自愿缴存人的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自愿缴存人在提出开户申请时,必须符合自愿缴存条件。缴存人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时,经审核无误后面签《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使用协议》,对其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的知晓情况进行确认与承诺。
在缴存账户管理方面,根据《实施办法》,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自愿缴存断缴后重新缴存的按重新缴存时间重新计算缴存时间。同一缴存人在职工缴存与自愿缴存之间转换的,自愿缴存人(未贷款的)在新单位就业,并以职工缴存方式继续缴存的,由单位做调入,将两个帐户合并。特别提醒,为预防有贷款的自愿缴存人转到单位缴存后降低缴存额,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调令。
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均比照在职职工
缴存额优先用于公积金还贷
《实施办法》还规定自愿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式、基数调整周期均比照在职职工。如果自愿缴存人发生信息变更的,参照现行的在职职工缴存政策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实施办法》出台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实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居梦,同时考虑缴存人的缴存动机基本是为了能申请到低息贷款,因此,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自愿缴存人有贷款余额的,其缴存额优先用于公积金还贷,规定以冲还贷或约定提取方式提取。
销户提取:
连续三个月未足额缴存
账户自动变更为停缴
在销户提取方面,《实施办法》还参照了目前在职职工销户提取的相关政策。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人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停缴,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自愿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公积金贷款:
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
可申请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
《实施办法》指出,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管理中心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利用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贴息费用在管理中心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特别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按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外地中心先进经验,及管理中心调研测算,自愿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余额规定倍数时,比较符合管理中心贷款平均额度等实际情况,也符合多存多贷的原则。
根据外地中心先进经验,及管理中心调研测算,自愿缴存人申请贷款期限为10年时,比较符合管理中心贷款平均年限等实际情况。
且10年只是贷款年限起点,可随着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年份增加而逐年增加,既体现了长存长贷的原则,也比较符合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
风险处置:
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
或将提前收回贷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在贷款结清前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自愿缴存人将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偿还本息。
(一)连续三期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本文转载自南宁住朋网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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