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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拟调整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反馈/举报 2018年06月29日

  日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2018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960元,下限为168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275元,下限为84元。特别指出,月缴存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缴存基数

  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960元,下限为1680元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另外,规定还指出,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工资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今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960元,下限为1680元。

  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057元,合计为4114元,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合计为140元。2016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上限为1915元,2017年和2016年下限没有出现变化,但缴存上限发生了变化,2017年月缴存额上限比2016年多了142元。

  月缴存额

  月缴存上限为4550元,下限为168元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月缴存额上下限也进行了调整。月缴存额的制定,是依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进行制定的。计算公式为: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公式,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275元,合计为4550元,下限为84元,合计为168元。

  缴存比例

  企业可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

  特别提醒,各单位要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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