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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投资者买房引纠纷 法官倾力调解化解矛盾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 反馈/举报 2013年12月10日

    2013年12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化解了三方矛盾,减轻了外地当事人诉累,赢得当事人好评。

    李明(化名)和王玲(化名)皆是东北人,两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三年前,两人看好防城港市的楼市前景,经协商,为便于办理按揭手续,李明以王玲的名义,在防城港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

    2010年12月2日,李明以王玲的名义与防城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一套单价为2676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71平方米,总金额为226684元的商品房,之后通过现金支付及王玲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的购房首付款。2011年4月6日,王玲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明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切相关文件。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过程中,双方感情出现纠纷。2012年5月19日,房地产公司在李明的协助下,在没有更名申请或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的购房人更名为李明的儿子李小华(化名,李明与前妻所生,已成年),并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了70%的购房款。

    房子名字被更改后,王玲找到房地产公司,称李明违背了她的意愿,对房屋更名的事情她并不知情。后据王玲说,其与李明已经分手,但房子是以她的名义买的,未经她许可,不能擅自改名。该公司根据王玲的投诉,核查后是公司员工工作操作上的失误,经多次与李小华进行交涉、协商,并两次向其送去了《律师函》。该函中,该公司提出要求李小华返还《商品买卖合同》,然后由该公司返还其已经交纳的购房款。但李小华对房地产公司的建议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无果。

    面临着可能构成一房二卖、赔偿及名誉损失的风险,2013年1月9日,该公司将李小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与李小华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以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内容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2013年9月3日,该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考虑到被上诉人李小华、第三人王玲都是东北人,现居住地与防城港相隔遥远,且该案案情复杂,判决并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耗时耗力,在征得三方的同意后,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12月2日,三方当事人如约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法官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分析利弊、平衡利益关系、积极为三方当事人寻求**调解契合点,*终促成三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由房地产公司向第三人王玲支付补偿款3万元,被上诉人李小华向第三人王玲支付补偿款2万元;第三人王玲自愿协助被上诉人李小华办理好其与该公司在2010年12月2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到被上诉人李小华名下的相关手续,并不再要求该公司或者李小华退还购房首付款,同时不再就该房屋买卖一事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在办理好更名手续后,该公司与王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废,与李小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该公司负担。

    至此,一场矛盾激烈的诉争在法官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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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孟明礼 | 责任编辑:林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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