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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谈房地产税:2014年绝不可能完成立法

来源:21世纪网 反馈/举报 2013年12月20日

    在全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聂梅生看来,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争论已尘埃落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她认为,这意味着,房地产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以后才会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的立法,事关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这二项改革均十分重大而复杂。曾经有一种看法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法,也可以是将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进行修改。

    如今绝大多数专家倾向于同意,房地产税的立法,就是将“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全新的税种进行立法。这即是聂梅生所说的争论落定之意。作为一个关系到每户家庭切身利益的税种,将房地产税的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非常正当的。

    按照一种盛行的说法,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税种以及土地出让金。果如是,仅从数额上看,那也是一个伟大的税种,将无可置疑地夺得“****税”的位置。

    如果房地产税是这样一个全新的税种,而且要严格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那我同意任志强的说法,到2020年也征收不了。为什么?因为房地产税现在还没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二五立法**,就算它在2014年能夹塞挤入十二五立法**,制定法律草案少说也要一年。

    计算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这些税以及纳入土地出让金后各自所占的权重、份额,是一项无比繁杂琐细的工程,而且几乎没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草案出来后,理**集各层面代表进行论证甚至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亦即每年一次共三次审议),交付表决。算来算去,怎么也得5年。紧赶慢赶,所有的节奏都踩得很准,时间不浪费,*快也是在2019年完成立法。

    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有专家认为,*有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是消费税和房地产税。按照这种思路,尽快推出房地产税,就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了。

    财税改革,需要研究财政部长的看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3年11月19日发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出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把握五个方面内容,其中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利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一是尽可能不开征新税种。并提出要加快房产税立法,推进房产税改革,要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他在同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重申“下一步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奇怪的是,他一直提房产税改革,而不提房地产税的改革和立法。

    如果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改革是不开征新的税种,那么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就可能是修改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等,这样动作就会很快,财政部组织一批专家一个月就可以完成。但前面说了,专家们普遍坚持,《决定》的原意就是要将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征收。希望能看到楼继伟或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房地产税改革的具体表述。

    当然,在咱们这个国度,凡事都有例外。倘若中央决心很大,房地产税的立法也可以是特事特办,没准两年就可以走完全部程序。那全国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就可以征收了。

    无论怎么样,2014年是绝不可能完成“房地产税”立法的,2015年也几乎不可能。而房产税改革,虽然坊间一直盛传房产税的试点城市会增加,但如你所知,上海重庆版的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没什么影响,调节收入差距、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的功能也很弱。因此,我倾向于认为,这样的房产税不征也罢。

    顺便说一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2014年可能会进行试点,但规模极为有限。也就是说,2014年的房地产市场,外部环境与2013年非常相近,内部环境如限购、加快保障房和普通住房供应略有微调,因此,行业仍将保持现有惯性的运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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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一戈 | 责任编辑:林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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