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近日根据相关要求,就区直和中直驻南宁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
8月1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40%。
此外,根据《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即在套数认定上既认房又认贷。
《通知》指出,新政从9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备案证明》、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今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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