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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反馈/举报 2013年10月30日

  10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并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职工权益得到**限度的保护。

  此次《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大背景下进行修订,与用人单位关系密切,将对现有经办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据介绍,《规定》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1 职工工作30日内须为其申办社保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同时新增了社会保险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规定》同时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五项社保必须同时缴纳。此举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项目的现象。

  2 未按时足额缴纳将被强制扣款

  《暂行办法》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规定》强调了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规定》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延期缴费协议期限*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3 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未按照程序、政策规定操作,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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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 责任编辑:彭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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