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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137条细则草案公布 明确了查询主体及范围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反馈/举报 2015年03月27日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26日发布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形成草案,国土部正针对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草案共计8章137条,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

    《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人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吸收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办法的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规范和统一登记行为。

    《细则》还分别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的适用情形。

    针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方面,《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同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属地原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问题,以及其他查询的程序性要求。

    有观点认为,待《细则》在地方落地,*终形成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及资料数据库以后,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甚至反腐制度有深远影响。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具备基本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附加性的功能。首先,能够掌握居民拥有住房情况,更加科学地编制房地产建设**,更有针对性地出台和落实调控政策。其次,为**征收各种不动产领域的税收(如契税、土地使用增值税等)提供了便利。此外,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

    不过,程啸表示,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在他看来,房地产调控还需要通过金融、土地、财税等综合性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至于反腐,更是一项需要纳入法制轨道、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相关新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 王立彬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8章137条。《细则》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细则》特别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对于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在明确一般程序同时,《细则》对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逐一细化。在尊重司法权威,减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责任,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等方面,《细则》都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费用,仅规定查询发生复制等费用由查询人承担,以便民利民。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大数据”,有极强开发潜力和应用前景,对此作出倡导性规定,以加强登记信息深度利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可以将意见发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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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伟 | 责任编辑:黎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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