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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拟立法规定地铁内禁食禁带宠物 违者罚款

来源:当代生活报 反馈/举报 2015年08月14日

    南宁地铁建成后,运营要如何管理?10月2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专家学者,对《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进行立法论证。其中,对于伪造或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坐地铁是否该罚5倍票款,以及由谁来罚,成为专家争议的热点。

    《建议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5倍票款。论证会上,大多数专家对罚款的倍数并无异议,但有专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并无行政处罚的权力,由其出面进行处罚,恐难以让人信服。如果处罚主体不明确,管理“名不正言不顺”,条例的约束效果便会打折扣。

    对此,广西民族大学的专家鲁学武认为,对违反规定造假乘车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过对于伪造优惠乘车和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的行为应该区分,建议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5倍票款,而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也有专家觉得,赋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处罚权有所不妥,如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是不是意味着公交车企业、出租车公司等都能拥有同等权力呢?对于到底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还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应该从长计议。

    另外,当天的论证环节中,专家们还热议,地铁通道虽用于服务乘车市民,但也应当“公私有别”。《建议稿》认为,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专家们认为,商场、宾馆等单位,作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应当有经营的自**,政府不应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因此,条例应当对“经营通道”与“地铁通道”进行区分。作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向商场、宾馆等单位提出开放其自有通道和出入口的要求,但应该适当给予补偿。

    新闻回顾

    7月24日,南宁市法制办就曾邀请专家学者,对《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论证稿)》进行立法论证。当时《论证稿》中对市民乘坐轨道交通能享受哪些权利,要遵守哪些规矩提出了行为准则。

    《论证稿》指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停运,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对于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论证稿》规定禁止在地铁的车厢内进食,就连地铁里的步行梯、电(扶)梯、通道等地方也不允许进食。还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携带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禁止携带氢气气球、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超大等不符合规范的行李进站、乘车等。如果违反规定在车厢内进食,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5倍以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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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婧 李家健 实习生 黎玮玮 黄灵玲 | 责任编辑:黎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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