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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股权奖励个税可分期缴纳 无需自己亲自办理

来源:南宁晚报 反馈/举报 2015年11月30日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昨日,记者从南宁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而且无需自己办理,由其所在单位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技术人员是企业的宝,近年来很多企业给于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但很多时候,如果要要一次性缴纳个税,很多人觉得比较困难。根据新出台的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另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南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新政实施,目的就是要促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投资,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纳税的困难。据悉,新政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在分期缴税年度中,纳税人并不需要自己办理纳税申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的分期缴税计划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即可。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如果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据广西地税局直属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纳税人在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期间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就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据悉,按新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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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颜 | 责任编辑:黎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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