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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土地使用税征收上限下调30%

来源: 反馈/举报 2007年08月01日
       记者日前从法制办获悉,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广西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下调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决定》主要内容:一是确定广西土地税具体适用税额幅度:二是对应缴纳土地税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三是继续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后的批准权授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中,《决定》将广西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下调30%,具体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据了解,尽管广西2006年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9.5%,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处于全国相对低的水平属欠发达地区,土地税征收过高,不利于招商引资,征收过低,又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决定》的出台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特别是针对当前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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