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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三产房可变正规商品房?管理办法出台,8月1日实施

来源: 反馈/举报 2024年07月10日

近日,南宁印发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选择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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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南宁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失地村民、村集体生产生活问题,给他们安排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根据安置目的不同,分为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安置留用地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开发,均不能以商品房的方式对外销售。不过,此前南宁市面上有很多在安置留用地上开发起来的“安置房”“三产房”等明目张胆对外销售,因为价格仅为正规商品房一半或都一半多一点,所以吸引了不少置业者购房。


殊不知,很多买了此类房子的人吃大亏:有的合作开发企业卷款跑路,有的连地基都没打楼盘直接烂尾,而有的房子是建成了可不能办理个人不动产证、不能落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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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南宁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2020年12月31日南印发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如今《暂行办法》)修改后继续施行,也就有了新出台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明确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有三种办法,不管是哪种办法均有相关部门的参与、监督和管理,这样使得安置留用地的开发管理更加透明,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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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安置留用地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置留用地”。除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的产业安置物业用地外,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转让剩余的安置留用地。受让方应按规定补缴转让用地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这就意味着除自持部分外,转让的安置留用地可以开发成正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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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责任编辑:黄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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