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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禁止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新建单套不超过60平米

来源:当代生活报 反馈/举报 2014年02月27日

    2月21日下午,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论证会,来自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民政局等单位的10名专家,对《论证稿》进行了论证。会上,专家们对关于准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购买资格审查制度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经适房是否应当上市交易,以及经适房的回购制度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引起了**反应的论题,当属经适房交易问题。对此,专家们的态度非常一致,都认为经适房不应当上市交易。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经适房的价格低廉,上市交易需补缴的价款额度较低,这导致交易时会产生较大的谋利空间,很可能会滋生**问题;其次,南宁市内等待购买经适房的轮候家庭仍有1万多户,但经适房的建设数量正在减少,与其靠不断建设新房源满足需求,不如形成体制内循环,节省土地,减少甚至消除牟利空间,还能缩短轮候时间。

    由于不支持上市交易,因此对于经适房的回购问题也需要进行讨论。《论证稿》拟规定,退出由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但专家们讨论后普遍认为,这个回购价格太少了,应当建立价格评估机制,估价后再回购。

    新建经适房单套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今后经济适用房该建60平方米还是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上市交易?2月21日,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论证会。

    会上,来自区住建厅、区房改办及南宁市民政局等单位的10名专家对《论证稿》进行了论证,对于经适房是否能够上市这个问题上,专家们“达成共识”,经适房要禁止上市交易。

    能否买卖 拟叫停

    《论证稿》: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闲置、出借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购房人如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闲置原因及时间,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闲置。

    现状:南宁市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或5年,补缴相应低价或差价款后,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较低廉,上市交易需补缴的价款额度比例较低,导致经适房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专家意见:应该将经适房在体制内循环,减少甚至消除牟利空间,能节约土地,减少建设规模和周期,使轮候家庭缩短轮候时间尽快地住上房。其他与会专家也均纷纷表示赞成经适房不得上市,这样能减少牟利空间,让更多有真正需求的人入住。

    建筑面积 区别对待不同时期经适房

    《论证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在本办法施行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单身人员不得购买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现状:南宁市规定的经适房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目前原则上控制在60-80平方米,近年来,由于**加强对经适房的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如果《论证稿》正式施行,之前南宁市经适房的单套的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子在销售时有何要求呢?

    专家意见:《论证稿》正式施行后,为了区别不同时期经适房的建设标准,规范单身人员购买经适房住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因此规定单身人员不得购买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经适房。

    申办材料 开假证要处罚

    《论证稿》: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财产情况证明等。

    ▲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授权并协助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

    现状:居委会可开申购人的财产情况证明。

    专家意见:“中国人讲人情,要居委会和村委会开证明,有可能有人打人情牌,很难保证准确性。”还有专家建议,应该由居委会上级单位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起入户进行调查,并且在《论证稿》中明确一个处罚规定。“规定如果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假证明,将要受到处罚,以此来规范”。

    放弃购买 不应予以作废

    《论证稿》:列入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在签到后放弃抽取房号或抽取房号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明作废,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专家意见:放弃购买不应该作废其经适房准购资格证明。一位专家说,这回放弃抽房并不代表以后也放弃,这回也许是因为房间地段不合适,或者户型不合适,想等下回再买。若此时取消准购资格证明,申请人需要再一次进行申请,自己耗费了时间不说,有关部门也需要再一次审核,从中也浪费了一定的资源。所以对于这类情况可以不用作废,可以让申请人继续排队等候。

    回购价格 应进行价格评估

    《论证稿》: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实行回购制度。退出由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专家意见:经适房退出回购时,回购价格不应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应该建立价格评估机制。“商品折旧确实是商品越旧价格越低,但是现在所要购买的是房子,房子不一定就是随着时间贬值的,而是有可能升值。”这位专家建议,经适房进行回购不一定要给房子增值,但是起码得让房子保值。应该建立价格评估机制,由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然后按照相应的价格进行回购。

    违规处罚 要再严一点

    《论证稿》: 购房人违反规定,未能用于自住,上市交易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专家意见:“处罚力度小了,让不少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对于这项处罚制度,不少专家认为罚得太轻了。“如果房子租给别人5年,5年后才发现,其中的收益可能就比1万元多了,而罚款才罚这么多,处罚力度太小了。”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并且要把其并入个人诚信档案中。

    “并入个人诚信档案后,以后再申请经适房或者其他福利,在审核的时候就等于被纳入了‘黑名单’。”专家相信,这样的处罚能一定程度上加大约束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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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望舒 | 责任编辑:吕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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