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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南宁房子的那点事 婚前房产未得证离婚如何分?

来源:住朋网 反馈/举报 2014年06月09日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 要想离婚得给补偿

    谭先生:我婚前个人买了一套房子一直没得房产证,现离婚该房子应该怎么分?

    廖玉琼律师答:谭先生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个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谭可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爷爷奶奶共同财产 一方过世如何赠予

    黄先生问:我家有一栋房子房产证是爷爷奶奶的名字,现奶奶已过世,爷爷尚在,他想把房子留给我们两个孙子,怎么做?

    廖玉琼律师答:房子属于黄先生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他奶奶,他奶奶过世时一半房子用于继承,如果爷爷想将房屋全部留给孙子辈,则需享有继承权的人放弃继承,而其爷爷可在遗嘱中注明属于自己部分赠予给孙子。

  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如能举证可获全赔

    张先生问:我2010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12年8月交房,但至今仍未交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为房屋全款3%,另外延期期间将按首付的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补偿。如果解除合同,得到的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很少,远低于我偿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主张开发商承担购房者实际损失?

    骆玲律师答:协议上有该部分条款,应按该部分条款内容履行。但如果能证明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就可让违约方对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约定付款日未结束

    卖方可否强行收房

    林女士问:我买二手房交定金及首付共8万,之后入住,买卖双方约定入住一个月后某天交余款,到了约定日期下午因我还未交款,卖方就以我违约为由强行收房,是否合理?

    骆玲律师答:按双方的约定,林女士应于约定日付款,但法律上的某日结束是在该日的24时,因而,对方在当日下午便强行收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南国早报)

  买房子恰遇限购令出台 怎么办?

  陈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8万元定金,未曾想此时南宁已出台限购令,而自己属限购人群。无奈之下,她找到房主要求退款,却遭拒绝。6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合同可解除,定金可拿回。

  为买房的事情,陈某已经烦心了3年。事情要从2011年3月说起。当时,陈某欲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后,她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支付了8万元定金。不久,陈某发现,南宁已在其购房一个月前出台了限购令。

  根据南宁市政府于2011年2月13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陈某即是在限购令规定的范围内。她在欲购买该套房屋前,与丈夫已共同拥有两套住房。而今,其属于限购范围内。至此,陈某买房已经没有了指望。她找到房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房主对此不予认同。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房主**至青秀区法院。案件开庭,房主坚持认为,**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按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签约,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其属于此次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并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房主也不可以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据此,青秀区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房主向陈某返还定金8万元。一审判决后,房主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6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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