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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设施不属于养老用地 广西构建养老制度

来源:住朋网 反馈/举报 2014年07月09日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过去有的开发商涉足养老地产,其实本意是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限购政策。此外,也有的项目号称“养老房”,实则是变相的“会所”、“酒店(论坛)”,看似豪华实则缺乏基本的养老设施和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产权性质也不明。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约法三章”。

    《意见》首先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才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此范围。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论坛)、宿舍等,期限一次*长不能超过5年。

    《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广西财政:支持构建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障制度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广西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49.6万人和537.3万人。2014年,广西财政致力于加快完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计划全年筹措资金97亿元,大力支持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下一步,广西财政将重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资金测算和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切实让全区广大群众更大程度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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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 责任编辑: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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