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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整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落实“一户一宅”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反馈/举报 2014年08月13日

    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消息,日前广西出台《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的实施意见》,通过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等六种整治方式,整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并在建设用地指标等五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种方式 整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意见》强调,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

    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

    三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是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古村古镇、宗祠寺庙、民俗建筑等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开发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或者由政府出资收购作为文化教育基地。

    五是优先复垦为耕地。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六是复垦为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对地形坡度超过25 度等不符合复垦耕地条件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管理经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管理经营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给予政策支持: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应全部返还农村,主要用于项目区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工作的复垦工程费、项目区内农民补偿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出,支持农村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各市、县(市、区)可从本级管理使用的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三)因自行迁入城镇、扶贫生态移民整村搬迁进入城镇等,自愿全部退出原宅基地进行整治复垦的农户,各市、县(市、区)从耕地开垦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中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四)复垦闲置宅基地所产生的耕地按规定程序确认后,首先保障城镇新建地块的耕地占补平衡,仍有节余的全部留给所在市、县(市、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项目区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仍有节余的可在项目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给城镇使用。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妥善处理和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扎实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全面查清闲置宅基地和腾退宅基地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农村农民居住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占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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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 责任编辑: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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