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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限额标准 部分人将可以少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广西日报 反馈/举报 2016年08月12日

    8月11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广西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其中,南宁市的限额标准达到1914.60元,较去年提高269.82元。本月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根据统计部门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根据《通知》,广西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有提高,相应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均有所提高。其中,提高幅度**的为河池市,该市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由1205.79元/月,提高到1609.14元/月,增加了约404元。增加幅度*小的北海市每月也提高了156元。南宁市在此次调整中,也由1644.78元提高到1914.60元。

    据南宁市地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原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1644.78元/月的人群,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多扣除269.82元。超过1914.60元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区直单位,还是中央直属企业,只要纳税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位于南宁,均可参照南宁标准执行。

    南宁市地税局也特别提醒,“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标准,分别适用于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未计入个人工资的应发收入,若缴存的公积金超过限额标准,容易出现对“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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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 责任编辑: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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