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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收房发现新房面积缩水房开退款3万

来源:南国今报 反馈/举报 2014年03月17日

    柳州市一家公司在鱼峰区某楼盘一次性购买两套房屋,收房使用后却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确定的面积有所减少,于是要求房开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鱼峰区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这家公司在柳州市东环大道某新建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屋,价款分别为154万余元和41万余元。购房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按照“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据实结算房屋价款”的方式来处理;同时约定如果买房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由房开商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这家公司向房开商一次性支付两套房屋的购房款,但在得房后实地测量,发现一套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规定面积小3.35平方米。随后,房开商出具了一份《退款告知函》给这家公司,同意退还减少面积的购房款3.2万余元。但是发函后,房开商却一直未办理相应退款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导致买房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开商既违约又不退款,买房公司于是向鱼峰区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发现房开商消极面对买房公司的退款要求,但并未否认房屋实测面积减少的事实,也曾表示过退还购房款的意愿,双方应该是在违约金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法官积极联系房开商,释明法律法规,弄清其违约原因是因办理手续过程中层层报批导致延误,并非有意而为。*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买房公司愿意放弃追讨违约金,房开商也同意立刻退还面积减少部分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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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 责任编辑: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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