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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规:住宅可改为商用房 大批小微企业落户住宅

来源:居柳州 反馈/举报 2014年04月24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意见稿,住宅也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允许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

    写字楼租金高,大批小微企业落户住宅

    在柳州市阳光100城市广场、柳江桥头的蓝色港湾,以及文惠桥头的小桃园·苑等住宅小区,都不难看到住宅楼栋挂出经营性场所的招牌或广告。这些企业多数属于处于创业初期,人员较少,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来自建筑装饰设计、电子商务、美容、**推拿等行业。

    在这阳光100城市广场30栋住宅楼办公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租住在住宅里主要图租金便宜。“我们做装饰设计,这里就是办公室地点,因为工作人员和来客都比较少,对办公场所也没有太高的要求。”李先生说道,“租在这里,主要就是图租金便宜,房屋就等同于一般住宅出租的价钱。”

    据海逸房产阳光100分行工作人员介绍,同样是80平方米的空间,阳光100城市广场住宅租金约为2500元/月,而写字楼通常要4000-5000元/月,贵了1倍。另一方面,写字楼、商铺与住宅相比,因是按商业用电计算电费,水电的成本也比住宅高出一截。

    基于上述原因,长期以来,不少企业都愿意将住宅充当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根据柳州市有关部门2010年公布的数据,全市已设立企业中,使用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就有8202户,占总量的38%。其中,因住宅租金便宜,日常消耗费用低,以及用做办公场所无明显不便等原因,这38%的比例中,绝大多数正属于“住改商”。

    “住改商”普遍存在,柳州曾出台“住宅禁商”规定

    虽然很多企业正在“住改商”,但一些并不合适的使用,如餐饮、KTV、培训学校等,因缺乏监管,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染给周边居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烦恼的问题,引发小区业主强烈不满。这也直接导致柳州出台“住宅禁商”规定,引发轩然**。

    2011年1月1日,柳州市正式施行的《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规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和使用非商业用房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发放许可证和执照,如已发放许可证、执照的,必须立即撤销,年审不予通过。这就意味,8202户企业无法通过年检,而打算以住宅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也无法通过工商审批。

    考虑到“住宅禁商”规定出台缓冲期短、影响过大、操作性不强等原因,柳州市政府在当年5月即取消相关规定。但这轮“地震”也引发了业界讨论,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住宅禁商”是大势所趋,一旦条件成熟,如写字楼供应充足后,政府或将重新推出上述规定。“办企业开公司场所,选择专门的办公写字楼,国外及国内一些大城市已按这个方向发展,未来柳州也会如此。”柳州市冰河传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俐认为。

    为促经济发展,广西拟解禁企业“住改商用”

    企业“住改商”广泛存在,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受制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缺乏可行性。即便顺利进驻住宅,也有“打擦边球”之嫌。

    为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根据意见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或将成为现实,对于俗称的“住改商”,意见稿也做出了规定。明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歌舞及游艺娱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稿中关于“住改商”的规定,实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解禁和正名,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规规定,企业在住宅办公、经营是得到政府允许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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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莉 | 责任编辑: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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