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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贵港市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反馈/举报 2021年11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业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第十八条“新建物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的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办理首栋物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后公有住房。

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交存标准

1.1000户以下的交存标准为1万元;

2.1000-1500户的交存标准为1.5万元

3.1501-3000户的交存标准为2万元;

4.3000户以上的的交存标准为4万元;

三、**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交存时间

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未按本规定交存**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不得申请办理预售或者现售许可证,2021年已经办理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的要按通知的程序补交,不按程序补交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办理下一栋的预售或者现售许可证。

四、**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交存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持下列材料到当地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交存**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1.《**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小区建设情况说明;

4.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五、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其它事项

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每三年向社会公布。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剩余筹备经费作为下一次业主委员会换届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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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责任编辑:蔡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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