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确定2016年度贵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贵港市1210元、桂平市为1085元、平南县为1000元。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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