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要求,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让更多的新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其实现“住有所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住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具体为:
(一)职工租赁公共住房的,按照实际住房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房的,分已婚、未婚两种情况。已婚提取额度按照租金由原来的8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未婚提取额度按照租金40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且职工声明未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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