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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农民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北海日报 反馈/举报 2015年01月05日

    我市位于江苏路与长沙路交汇处附近的公租房项目正在加紧施工。李君光 摄

    《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记者从中了解到,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基本满足本市城镇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租赁情况下,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时间以市政府批准为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并具有本市暂住证;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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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娴 | 责任编辑: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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